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秀姝
- 上訴人
- 王正上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644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1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5至249、255至25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