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被告
戴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陳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06,32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戴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戴勵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邀同被告黃文程、陳美娥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本票,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動用約定期間自106年1月5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約定綜合授信約定事項為開發國內信用狀,金額為10,000,000元,每次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借款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又於106年12月5日、107年12月28、108年12月25日、109年5月26日、110年6月29日、111年3月3日、111年12月27日、112年12月15日簽立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詎戴勵公司於112年12月14日起違約逾期繳款,借款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伊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7,062,544元未為清償,且黃文程、陳美娥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62,54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本票、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催告函、國內各類掛號郵件執據、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借款事實真正。

㈡惟原告主張之7,062,544元,除本金7,006,325元外,已包含112年12月15日至113年4月22日(起訴前1日)之利息52,279.02元,及113年1月16日至113年4月22日之違約金3,939.62元,原告再請求以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重覆請求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陳,原告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併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總額度) 借款期間 最後繳息日 (利息起算日) 尚欠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0,000,000元  106.06.09 至 114.12.31  112.12.14 (112.12.15) 1,751,574元   年利率2.1%   113.01.16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5,254,751元     10,000,000元   7,006,32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