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楊亞臻
- 當事人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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