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錦玲 被 告 梁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660,0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1,09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有限公司(下稱秝澄公司)邀同被告梁錦玲、梁鳳娥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㈠民國110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5年7月29日止,第一年應按月付息,利 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155機動計算,第二年起 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算。㈡111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7日起至116年1月27日止,第一年應按月付息,利率按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81機動計算,第二年起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655機動計算(下稱編號㈡借 款)。㈢111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8日起至116年3月8日止,攤還方式同編號㈡借款。㈣111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2,76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8日起至116年4月8日止,攤還方式同編號㈡借款。㈤111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2,24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11年6月16日起至116年6月16日止,攤還方式同編號㈡借款。上開借款並均約定秝澄公司如未依約清償,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又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秝澄公司自112 年10月16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4,660,0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梁錦玲、梁鳳娥為秝澄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秝澄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借據5份、授信約定書3份、連帶保證書1份、借戶授信核准資料查詢單1份、指標利率表1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1份、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暨放款帳 務資料查詢單9份、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41、73至136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 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660,0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41,096元,依法 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未清償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2,800,000元 1,954,434元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8,000,000元 6,577,633元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000,000元 1,684,323元 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760,000元 2,379,446元 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240,000元 2,064,193元 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7,800,000元 14,660,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