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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吳旻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任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皇翰 被 告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旻 被 告 鄭任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鄭任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任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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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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