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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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