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王傳賢律師
- 被告
-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卓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