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謝福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福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絨建設有限公司等,因本院113年度重 訴字第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44,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0,6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培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