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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被告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林新展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鈺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3,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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