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林新展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鈺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3,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