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新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婷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3,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