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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何義純

  •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 律師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二),民事答辯狀(二)記載「……2份文件之用齊( 按:應係騎之誤)縫章,……是否有偽造變造之情,聲請法務部調 查局用印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等語,因被告唐榮公司究係指何印章之印文係偽造或變造?有無依其聲請,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必要?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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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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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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