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戴誠志、何義純
-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 律師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二),民事答辯狀(二)記載「……2份文件之用齊( 按:應係騎之誤)縫章,……是否有偽造變造之情,聲請法務部調 查局用印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等語,因被告唐榮公司究係指何印章之印文係偽造或變造?有無依其聲請,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必要?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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