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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林琬蓉 律師
被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二),民事答辯狀(二)記載「……2份文件之用齊(按:應係騎之誤)縫章,……是否有偽造變造之情,聲請法務部調查局用印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等語,因被告唐榮公司究係指何印章之印文係偽造或變造?有無依其聲請,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必要?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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