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琬蓉 律師
- 被告
-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2 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出民事答辯狀(二),民事答辯狀(二)記載「……2份文件之用齊(按:應係騎之誤)縫章,……是否有偽造變造之情,聲請法務部調查局用印鑑定,以釐清事實真相」等語,因被告唐榮公司究係指何印章之印文係偽造或變造?有無依其聲請,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必要?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