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原告
- 邱戊己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8,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1,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8,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1,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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