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邱正中
- 原告邱戊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邱戊己 法定代理人 邱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18,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77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1,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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