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八鼎海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翰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以聲明所載買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6,850,0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928,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翰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參以聲明所載買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6,850,0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928,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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