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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傅永田
上訴人
傅永全
上訴人
傅永君
上訴人
傅美雲
上訴人
傅明進
上訴人
傅明發
被上訴人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被上訴人
林茂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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