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傅永田
- 上訴人
- 傅永全
- 上訴人
- 傅永君
- 上訴人
- 傅美雲
- 上訴人
- 傅明進
- 上訴人
- 傅明發
- 被上訴人
-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彥
- 被上訴人
- 林茂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