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李姝蒓
- 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佳芳、邱昭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佳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昭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7,83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1,33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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