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李佳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昭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1,33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