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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丁婉容
  • 法定代理人
    郭益豪

  • 原告
    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2萬7,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6,38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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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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