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丁婉容
- 法定代理人鍾順興
- 被告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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