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張祐銘
- 當事人黃振寬、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振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陳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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