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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請求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楊亞臻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振森
上訴人
即被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訴人
即被告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上訴人黃振森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13,3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454元,未據上訴人黃振森繳納。另上訴人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444,633元、2,400,69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44,545元,亦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9,546,000元) 1 利息 640,000元 104年7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9+185/365) 5% 304,219.18元  2 利息 3,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14年1月15日 (8+17/365) 5% 1,408,150.68元  3 利息 840,000元 107年11月7日 114年1月15日 (6+70/365) 5% 2,654.79元  4 利息 840,000元 107年11月7日 114年1月15日 (6+70/365) 5% 2,654.79元  5 利息 840,000元 108年2月1日 114年1月15日 (5+350/366) 5% 25,163.93元  6 利息 840,000元 108年2月1日 114年1月15日 (5+350/366) 5% 25,163.93元  7 利息 840,000元 108年6月13日 114年1月15日 (5+217/365) 5% 234,969.86元  8 利息 420,000元 108年10月3日 114年1月15日 (5+105/365) 5% 111,041.1元  9 利息 420,000元 108年10月3日 114年1月15日 (5+105/365) 5% 111,041.1元  10 利息 366,000元 110年7月9日 114年1月15日 (3+191/365) 5% 64,476.16元  小計       3,254,335.52元 項目2 (請求金額 954,000元) 1 利息 954,000元 104年6月3日 114年1月15日 (9+227/365) 5% 458,965.48元  小計       458,965.48元 合計        14,213,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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