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nupam Saraf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3萬7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