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拆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高新明
- 原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upam Saraf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3萬7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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