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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給付拆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楊亞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upam Saraf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3萬7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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