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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子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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