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子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大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3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送裁定後20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