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王淑惠
- 被告王子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子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3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送裁定後20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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