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富智
- 被告
-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71,29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