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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71,29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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