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原告
- 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其立
- 訴訟代理人
- 陳禾原律師
- 被告
-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卓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如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表示已有和解共識,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