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劉其立、李卓生
- 當事人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立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立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均具狀表示已有和解共識,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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