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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1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蔡雅惠

原告
楊文禮
原告
特別代理人 楊孟青
被告
林天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補正上訴聲明及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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