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Phuan Ling Fong、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國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uan Ling Fong 被 告 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195-199頁),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