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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福來

原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uan Ling Fong
被告
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195-199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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