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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俞亦軒

上訴人
即被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3,1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2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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