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蘇靖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蘇靖殷 張文珮 方美惠 林奇呈 陳正發 薛智仁 陳奕鈞 劉瑤明 被 告 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奇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等人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7,756元(計算式:23 ,523,400元+起訴前之利息454,356元),應繳裁判費223,02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219,02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