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原告
- 蘇靖殷
- 原告
- 張文珮
- 原告
- 方美惠
- 原告
- 林奇呈
- 原告
- 陳正發
- 原告
- 薛智仁
- 原告
- 陳奕鈞
- 原告
- 劉瑤明
- 被告
- 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奇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等人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7,756元(計算式:23,523,400元+起訴前之利息454,356元),應繳裁判費223,0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219,024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