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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蘇靖殷張文珮方美惠林奇呈陳正發薛智仁陳奕鈞劉瑤明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蘇靖殷 張文珮 方美惠 林奇呈 陳正發 薛智仁 陳奕鈞 劉瑤明 被 告 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奇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等人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7,756元(計算式:23 ,523,400元+起訴前之利息454,356元),應繳裁判費223,02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219,02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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