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號
- 原告
- 黃中一
- 原告
- 李純青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俊銘律師
- 被告
- 蘇振樑
- 被告
- 甘嬿琪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建智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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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宋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