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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施介元

聲請人
宏展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柏榕
訴訟代理人
莊永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張貼該裁定於
    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成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成 兆豐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111年12月10日 5,355元 BR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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