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洪如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洪如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1NX841-6、82NX3342-6、83NX5660-6 3 399 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6896-2、85NX9138-9、86NX12311-9 3 287 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097-2、88NX15080-5、89NX15972-9 3 223 4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6763-3、92NX17457-2、93NX18153-0 3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