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洪如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10月11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
    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1NX841-6、82NX3342-6、83NX5660-6 3 399 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6896-2、85NX9138-9、86NX12311-9 3 287 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097-2、88NX15080-5、89NX15972-9 3 223 4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6763-3、92NX17457-2、93NX18153-0 3 7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