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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淑卿

聲請人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
    2年10 月16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1月6日  14,648元 H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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