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陳黃月霞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1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黃月霞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成久旺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30日 39,22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