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陳金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6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79ND0000000-0 15 15000 002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