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建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 字第33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證券,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1月7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2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