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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吳彥慧
  • 法定代理人
    潘櫻月

  • 原告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櫻月 訴訟代理人 邱冠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並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 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 已於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1920-6 1 1000 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21-9 1 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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