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鑨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玲
- 代理人
- 蔡宗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堪信為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9日屆滿(按:原屆滿日113年4月27日為假日,遞延至次一上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盈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冠懿 臺灣銀行 南創分行 鑨利有限公司 112年9月30日 41,139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