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鑨利有限公司、蔡秀玲、蔡宗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鑨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玲 代 理 人 蔡宗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堪信為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9日屆滿(按:原屆滿日113年4月27日為假日,遞延至次一上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盈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冠懿 臺灣銀行 南創分行 鑨利有限公司 112年9月30日 41,139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