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䊹伊

聲請人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堯
代理人
王麗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2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20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同年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炳堯 彰化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5日 21,079元 PN0000000 002 岱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炳堯 彰化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訊達鋼模實業有限公司 112年4月5日 7,697元 PN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