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喬通、余亭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 理 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 度司催字第400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3年5月29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羅朱娟 京城商業銀行 安和分行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2 羅朱娟 京城商業銀行 安和分行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3 羅朱娟 京城商業銀行 安和分行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30日 50,000元 0000000 4 羅朱娟 京城商業銀行 安和分行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