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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曾仁勇

聲請人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雄
訴訟代理人
楊柳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裕佳印刷廠 股份有限公司 薛全佑 第一銀行 永康分行 112年11月10日          346,937元      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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