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信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雄 訴訟代理人 楊柳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13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裕佳印刷廠 股份有限公司 薛全佑 第一銀行 永康分行 112年11月10日 346,937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