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震宇國際有限公司、吳美慧、呂禎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震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 代 理 人 呂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嘉績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年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震宇國際有限公司 112年4月30日 149,216元 E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