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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
    張森煌

  • 原告
    統歆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統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 公報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堪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統歆企業有限公司 張森煌 京城商業銀行新市分行/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 10月15日 35,578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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