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隆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月娥
- 訴訟代理人
- 楊祥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5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
13年7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隆穎國際有限公司 謝月娥 第一銀行 安南分行 112年11月20日 30,000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