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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理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1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
    7月9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準媽媽有限公司 郭淑雅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31日 75,000元 0000000 2 準媽媽有限公司 郭淑雅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6月30日 75,000元 0000000 3 準媽媽有限公司 郭淑雅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7月31日 75,000元 0000000 4 準媽媽有限公司 郭淑雅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8月31日 75,000元 0000000 5 郭林秀枝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5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6 郭林秀枝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6月30日 25,000元 0000000 7 郭林秀枝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7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8 郭林秀枝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同上 112年8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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