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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品謙

聲請人
徐玉佩即徐奎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徐奎麟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取得,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於113年1月1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徐奎麟於112年10月24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取得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公示催告程序提出徐奎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股份分配協議書附卷為證,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本院公示催告裁定、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全文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亦堪認定。

㈢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7月15日(原期間之末日即113年7月14日,為星期日,應以次週之星期一即113年7月15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0 1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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