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冠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繆熙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冠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熙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兆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 冠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11月30日 514,799元 P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