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陳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訴訟代理人 古津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董玉文,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3年8月1日變更為黃信仁,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派令在卷可參;黃信仁已於113年8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 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11406-4 1 8 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21100-1 1 58 3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32894-5 1 6 4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58922-5 1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