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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玉萱

聲請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陳
聲請人
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訴訟代理人
古津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董玉文,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
    113年8月1日變更為黃信仁,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派令在卷可參;黃信仁已於113年8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
    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
    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
    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11406-4 1 8 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21100-1 1 58 3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32894-5 1 6 4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58922-5 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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