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陳怡君
- 原告邱于倢、邱鏵萱、邱達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邱于倢 聲 請 人 邱鏵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兼上三人 代 理 人 邱達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公司名稱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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