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柏宏即林恒俊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林柏宏即林恒俊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旭即林恒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13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131 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52 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76 0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