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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俞亦軒

聲請人
吳英禎
代理人
謝姝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2月19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
    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
    第3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為證,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可信為真正。本件公示
    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8月1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
    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8-6 1 1000 00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9-8 1 1000 00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0-4 1 1000 00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1-6 1 1000 00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2-8 1 1000 006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3-0 1 1000 007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X-0002241-7 1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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