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俞亦軒
- 原告吳英禎、謝姝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吳英禎 代 理 人 謝姝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2月19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 第3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可信為真正。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8月1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8-6 1 1000 00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9-8 1 1000 00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0-4 1 1000 00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1-6 1 1000 00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2-8 1 1000 006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3-0 1 1000 007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X-0002241-7 1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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