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吳國禎
- 代理人
- 謝姝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7張,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
國113年3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
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
者為限;公示催告,應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
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公
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
,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
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1條、第542條第1項前段、
第545條、第560條、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附表所載股票7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113年3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該公示催告應記載
事項及申報權利期間均合乎前揭規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公示催告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足堪認定。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日屆滿
,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本件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6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7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X-0000000-0 1 999